
產業政策
Industrial policy
關于開展2025年度煙臺市“人才飛地” 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煙臺市“人才飛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煙科〔2025〕11號),現組織開展2025年度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才飛地”類型與申報主體
煙臺市“人才飛地”是指我市各級政府、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單位在省外(含境外)創新資源聚集城市設立或注冊成立(含控股)的研發機構、孵化器和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第一類“人才飛地”申報主體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第二類“人才飛地”申報主體為市屬國有企業(平臺公司)、區市政府(含功能區)。第三類“人才飛地”申報主體為我市行政區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人才飛地”的申報條件
(一)研發機構類“人才飛地”
1.申報單位對研發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研發機構與申報單位在主營業務領域和研發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2.研發機構應當具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年均研發經費不低于1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例不少于30%;
3.擁有至少100平方米固定辦公與研發場地,設施設備條件能夠滿足技術研發需求;
4.具有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的基礎和經驗,至少與1家當地企業、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行業協會簽訂合作協議;
5.研發機構具有一定技術研發力量,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全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1人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全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2人;專職研究開發人員要求能有效證明其在研發中心從事研發工作6個月以上,且有相關學歷或從事相關工作不少于2年;
6.研發機構圍繞申報單位主營業務領域發展方向和技術難題,承擔代表性的新項目、開發新產品、獲批自主知識產權合計每年不少于3個(項)。
(二)孵化器類“人才飛地”
1.孵化器須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對孵化器擁有實際控制權;
2.具有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礎,具有一定的孵化器運營經驗及相關人才儲備。能夠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孵化器總面積的80%;為擬入駐煙臺市的企業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個;
3.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熟悉當地情況的綜合管理團隊,具有健全的場所管理和項目人才孵化保障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完善的服務支持,幫助入駐企業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與駐地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合作關系。
(三)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類“人才飛地”
1.在海外發展良好,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研發、辦公場地,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服務管理人員,申報單位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擁有實際控制權;
2.全職(每年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聘請使用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或近兩年內通過基地將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到市內合計不少于3人,每年在攻關研發、離岸創新人才引進培育使用和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等方面的支出不少于300萬元;
3.具備調配海外科創要素資源的基礎和自主創新創業能力,在關鍵技術突破、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海外人才引育等方面有較好實績和成效;
4.本條中海外高層次人才應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人才,其中中國籍人才一般應具有海外高校博士研究生學歷或3年以上海外工作經歷,外籍人才應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外國高端人才A類及以上標準條件。
三、附件證明材料
(一)研發機構類“人才飛地”
1.申報企業及“人才飛地”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證、權屬關系證明材料,其中申報企業對“人才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認定:(1)“人才飛地”為申報企業分支機構(公司),與申報企業有隸屬關系的,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2)“人才飛地”非申報企業分支機構(公司),需申報企業提供資金(研發經費)撥付證明,方可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資金(研發經費)撥付每年至少一次,截止申報年度,應不少于3次;
2.“人才飛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證明材料(租賃或購買合同);
3.由第三方出具的申報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證明;
4.由第三方出具的近三年“人才飛地”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須含研發費用),如“人才飛地”為非法人單位,則提供該機構財務報表;
5.“人才飛地”整體照片、內部照片、研發設備照片;
6.與當地高校院所或科研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7.專職研發人員證明材料(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證明、工作經歷、從事研發工作時間等);
8.近3年知識產權及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成果或新課題等證明材料;
9.企業對“人才飛地”支持或“人才飛地”成效等方面的其他證明材料;
10.其他證明材料。
(二)孵化器類“人才飛地”
1.申報單位和“人才飛地”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證、權屬關系證明材料。其中申報單位對“人才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認定:申報單位如為自行購買的需提供購買合同,如為租賃的需提供覆蓋管理期2026.1.1-2028.12.31的租賃合同;
2.孵化器場地證明材料;
3.孵化器運營機構設置與職能的相關文件;
4.孵化器企業入孵條件及企業畢業條件的相關文件;
6.孵化器公共服務平臺主要儀器設備清單;
7.孵化器整體照片及入駐企業照片等證明材料;
8.孵化器與與駐地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合作關系證明材料;
9.在孵和畢業企業在煙臺注冊企業的營業執照;
10.其他附件材料。
(三)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類“人才飛地”
1.申報企業及“人才飛地”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證、權屬關系證明材料,其中申報企業對“人才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認定:(1)“人才飛地”為申報企業分支機構(公司),與申報企業有隸屬關系的,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2)“人才飛地”非申報企業分支機構(公司),需申報企業提供資金(研發經費)撥付證明,方可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資金(研發經費)撥付每年至少一次,截止申報年度,應不少于3次;
2.“人才飛地”辦公和科研場所證明材料(租賃或購買合同);
3.“人才飛地”資金、設備投入證明材料;
4.“人才飛地”整體照片、內部照片、研發設備照片;
5.由第三方出具的近三年“人才飛地”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須含研發、人才引育、成果轉移轉化費用),如“人才飛地”為非法人單位,則提供該機構財務報表;
6.“人才飛地”在關鍵技術突破、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海外人才引育等方面證明材料;
7.其他證明材料。
四、有關報送事項
(一)各區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填報《2025年度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匯總表》(附件1),申報單位根據所申報“人才飛地”的不同類型填寫《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書》(附件2、3、4),經各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同意后,提報市科技局受理。同一企業每年度申請認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個,累計認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
(二)申報書需膠裝成冊,其裝訂順序為:申報書封面(須用版紙)、申報書內容、附件證明材料。申報材料務必包含目錄,且申報書與附件證明材料須用彩色紙張隔頁。
(三)請將《2025年度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匯總表》(一式一份)和《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書》(一式五份)紙質材料于6月30日前報送市局,同時發送蓋章掃描電子版(申報書和證明材料掃描成一個PDF文件)發送至ytskjjkjrck@yt.shandong.cn。
(四)申報單位要確保申報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對申報材料數據負責。不得有弄虛作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行為。一經查實,除追繳所發政策資金,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外,并記入國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且5年內取消享受“人才飛地”政策資格。
(五)各區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申報、推薦工作,并做好宣傳發動,對申報對象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關聯性和權屬性進行核實。申報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申報單位應與所屬區市科技管理部門聯系,由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工作。
聯系電話:6789736
地址:萊山區銀海路46號城發城市廣場二區8樓812室
附件4煙臺市“人才飛地”申報書(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類).doc